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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赴台签证
 
外国人赴台签证
    除非符合豁免资格,外国人士如到台湾作商务探访,应向海外的台湾签证处申请探访签证。在香港,则可向华侨旅行社申请,现时在香港的审批时间为一个工作日。
探访签证有效期视申请人的国籍而定。若探访不超过14天,以下国家的护照持有人免签证: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日本、德国、奥地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澳洲、新西兰、瑞典、西班牙及葡萄牙。

港澳居民赴台湾旅行

    台湾内政部出入境管理局规定,凡旅居港澳同胞,在当地居留5年以上,或原在台有户籍而居住港澳3年,并领有港澳身份证,须经常来台的,可申请1年期多次加签,使用出入境证。

    持有该证同胞在1年以内,可随时办理入出境加签,申请加签时只要填写加签申请书1份,检附该证,可直接向台湾地区旅客入出境联合服务中心办理。

    该证的申请及换发,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申请加签,应填写加签申请书一份,并检附原证,向台湾地区旅客入出境联合服务中心或经由香港华侨旅行社转入出境管理局办理。持有该证同胞,应在台北国际机场入出境。

    在台投资或需经常往台的同胞,如经中央主管部门核准,可领用"一年有效期多次使用出入境证",也就是长期出入境证,出入境甚为方便。

港澳居民长期居留台湾 

1.对港澳同胞在台居留规定
(1)同胞入境后,应办理流动人口登记,如在出境证有效期的内出境,不受居留时间限制。港澳同胞的出境证有效期为6个月,如港澳同胞领得入境证即行赴台,可居留6个月。
(2)依规定在台居留超过9个月,应申报户籍,不超过9个月准予免申报户籍出境。如居留逾9个月必须设籍,方可出境。
(3)侨外投资或技术合作事业聘雇侨居国外技术员工或主要管理人员,在核准合同应聘来台期间内,经原核准机关的证明,可办理流动人口登记,暂不需申报户籍。
(4)同胞入境后,在准许居留期限以内出境证逾期,应填出境申报书,附流动人口登记联单,逾期的出境证,经由侨务委员会转本局发给出境证。
2. 申请定居应提供的文件
(1)台湾地区定居申请书1份;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姓名、年龄与原入出境资料所报不相符者,应说明原因并提供有效证件。亲属栏应确实填写其父母、配偶的姓名、年龄等资料。
(2)最近照片(2寸)3张;
(3保证书1份(在台有户籍、有正当职业居民一人保证);
(4)入境证副本(持护照入境者,应缴附护照部份影本)1份;
(5)出境证或海外返台华侨再出境证(无者免)1份;
(6)流动人口登记联单(登记日期应连续)1份;
(7)书面说明(用纸格式向省市警察局索取)1份;
(8)护照费;
(9)将上列资料直接送设籍的省市警察局户政科核转。

3.港澳同胞申请定居的手续
(1)侨胞以观光、探亲、定居等事由入境后,如需设籍定居,应向预定设籍地的省市警察局申请,由本局发给准予在台设籍的入境证副本,向户政事务所申报户籍。
(2)在台定居以后申请出入境,应按在台一般人民身份办理。
凡持香港或澳门永久居留证件的港澳同胞,都可申请到台湾定居。
摘自《世界各国签证与出入境指南》 

 

中国大陆公民赴台湾探亲、定居之(一)

大陆居民可以申请去台湾探亲、访友、定居、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等,也可以申请去台湾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
大陆居民要求前往台湾,须向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前往台湾的手续。
(一)大陆居民赴台湾条件
根据台湾当局1988年11月份颁布的《大陆人民前来台湾探亲、奔丧等作业要点》及后来随之增加的一系列规定内容,大陆人民具有下列资格或条件之一者,皆有条件获得申请赴台探亲及其他的批准。
(1)1949年10月之前从台湾因当兵或其他原因而到大陆定居的台胞本人,一般不包括子女;
(2)现定居在台湾地区的居民,其在大陆的三代以内直系的亲属,即配偶、父母(包括法律确认的养父母)、子女(包括法律确认的养子女)及兄弟姐妹;
(3)在特定条件下,孙子女可以代替子女到台湾地区继承遗产;
(4)离开大陆,在香港、日本、美国、加拿大及其他国家居住4年以上的大陆居民可以申请到台定居;
(5)在国外,主要是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及西欧经济共同体国家公费、自费留学攻读学位(一般指攻读硕士以上学位)的中国大陆留学生学习成绩优异者,并在国外学习时间满1年以上者,可以申请到台观光、访问;
台湾当局规定大陆居民可赴台探病、奔丧。探望对象包括在台湾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配偶的父母、配偶、子女、子女的配偶、孙子女、外孙子女或兄弟姐妹。其中申请进入台湾探病,奔丧的兄弟姐妹,年逾70岁、患重病或受重伤者,可申请配偶同行。
进入台湾后,许可居留2个月。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离境的,可以申请延长1个月。如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境,入出境管理局将依照有关规定将其强制遣送出境。

(二)大陆居民赴台湾申请手续
1.台湾亲友提出申请。
申请方式因申请人所在地不同而有区别:
(1)申请人尚在大陆者,应由在台父母、配偶或子女代为向台湾出入境管理局申请;由在台其他亲友代为申请者,应附父母、配偶或子女或探病对象委托书。
(2)申请人已抵达香港,向香港金钟道89号奔达中心东座楼的"中华旅行社",或九龙何文田自由道2号内"大陆同胞来台服务处"申请,转"境管局"办理旅行证,交由在台亲属或送"中华旅行社"转发。
(3)申请人在其它海外地区,向台当局驻外单位申请,再转"境管局"办理旅行证。申请探病者,以当局指定医院开具诊断书之日起2个月内申请一次为限;申请奔丧者以死者死亡后6个月内申请一次为限。
申请人入台时必须具备"返港证"或第三地区有效的再入境签证,有效期至少为2个月,并持有有效期至少为2个月的来台旅行证,回程机票。否则,台"海关"可将申请人由原机遣送出境。台境管局官员声称,只要申请证件齐全,在5-7天即可取得"来台旅行证"。

2.向中国大陆公安机关提供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申请探亲、访友,须提交台湾亲友关系的证明和台湾亲友邀请前往的证明;
(2)申请定居,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3)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4)接受和处理财产,须提交经过公证对该项财产合法权利的证明;
(5)处理亲友丧事,须提交有关的通知或函件;
(6)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提交台湾相应机构、团体、个人邀请或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

3.申请者经港去台有关手续的办理
中国大陆公民前往台湾,需向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履行下列手续:
(1)提交本人户口籍或其他户籍证明;
(2)提交在台亲友邀请前往台湾探亲、探病、奔丧、定居等函电或者去台进行学术交流、处理其他事务等有关证明;
(3)提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没有工作单位的,应提交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公安派出所的证明;
(4)填写申请表并交近期2寸照片4张。
4.台湾的入境手续
    应邀去台进行学术交流的大陆公民,还须首先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由省一级主管机关报送国务院台办审批。获准后,再凭国务院台办的同意证明向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大陆公民能够前往台湾的证明:
(1)台湾有关当局签发的入台许可证明;
(2)香港中国旅行社确认已办妥入台许可手续的通知。
    大陆公民被批准后,不论是去台探亲、探病、奔丧、定居,还是去台进行学术交流或者处理其他事务,签发给"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证件上也要作有效期限的"签注"。海峡两岸直接通航后,大陆居民持此证件,可以由大陆直接前往台湾,也可以经香港、澳门地区前往。

中国大陆公民赴台湾探亲、定居之(二)

    台湾的入境证明是台湾当局发给大陆居民的《大陆同胞旅行证》。申办此证件应在申办出境证件之前办妥。此证件由台湾亲友向台北市博爱路的台湾当局警政署出入境管理局申请。申请的文书由大陆居民填写"旅行证申请书",申请台湾"具结书",由在台湾有户籍的人出具"保证书"。具结书为具结在台停留两个月,限期内离台,遵守当地法令等。"保证书"是保证人应承担的责任:一是保证被保证人在台期间不从事违法活动;二是保证被保证人在台期间生活费用;三是陪同被保证人在入境后3天内向居住地的警察分驻所办理流动人口登记;四是如被保证人逾期未离台或有违法活动,应配合台湾主管机关将被保证人遣送出境。

    申办的《大陆同胞旅行证》获准后,台湾入出境管理局会将旅行证正本寄给香港金钟道89号奔达中心东座四楼的中华旅行社,以便转发给大陆居民;旅行证影印本寄给大陆居民在台亲友,并告知正本已寄香港,大陆亲属可持此影印本及香港发给大陆亲属的两次入境香港许可证明,到香港中华旅行社领取进入台湾的旅行证正本。

    如果内地公民本人办理入台手续,则可委托香港中国旅行社代办。香港中国旅行社接到赴台人员的委托后,即协助办理经香港去台湾和再经香港返回内地的香港再入境手续。如果是台湾亲属为赴台人员办妥了入台手续,则将影印件寄往香港中国旅行社,香港中国旅行社核实后,即通知赴台人员所在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国旅行社,转告当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到通知后,即视为内地公民已办妥入台手续,并将依法受理申请和审批发证。然后,赴台人员又可把办理结果通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国旅行社,或者直接告知香港中国旅行社,香港中国旅行社即可转告赴台人员在台的亲属。

5.入出香港手续。
    大陆人员赴台及返回均须经过香港,因此还需要办理入出香港的手续。赴台人员可在香港设在罗湖口岸,为大陆公民办理经港去台手续的机构处办理有关手续。按港方要求办理有关手续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2)须有入台许可证明;
(3)有往来台湾至香港机票或往来机票证明。
    凡未持有入台许可影印件和未办好机票的,均需委托香港中国旅行社办理,可直接委托也可与内地各中国旅行社联系办理,或出境前委托深圳口岸中国旅行社代办。凡有香港中国旅行社出具的已办妥入台手续证明和预订机票证明,香港方面均予办理有关手续。

    持上述证件人员去台湾后的香港再入境手续,均在从深圳出境进入香港罗湖时即予办理,香港从第一次入境到再入境有效期为3个月。第一次进入香港和从台湾再进入香港每次停留期各为7天,无特殊原因不得延期,香港方面还规定,在罗湖办理再入境手续时,须提交入台许可影印本及来回机票。提交来回机票有困难的,可由香港中旅社预先订妥机票,并由香港中旅社出具证明,方予办理。1993年6月17日香港政府宣布了一项新措施;从当年8月1日起,持双程证过境前往台湾及由台湾返回内地的内地居民,经香港时可免签证作7日的停留。但必须提交有关的证明。

    由于内地公民经香港前往台湾,途经香港的有关手续均需在罗湖口岸办理,所以,内地公民经香港的出境口岸只能是广东的深圳口岸。深圳口岸中国旅行社联检大楼,设立了内地公民去台服务处。

中国大陆公民赴台湾探亲、定居之(三)

(三)赴台湾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按照规定,去台湾的内地公民的出境证件,均用简化汉字填写。而台湾地区仍使用繁体汉字签发"入台许可"证件,往往不准持简化字证件入台。因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签发大陆公民去台证件时,除用简化汉字填写外,还在证件备注页加注持证人姓名的繁体字,注明加注年、月、日,加盖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公章。
(1)大陆居民获准去台湾定居的,在领取前往台湾的旅行证件后,应立即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大陆居民获准短期去台湾的,出境后超过半年的,户口关系自行取消。
(2)赴台申请者办妥手续后,须先到当地的台湾事务办公室。各地的台湾事务办公室将为大陆居民经香港去台湾提供行前辅导和咨询服务。同时还将为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出具换取外汇的说明。大陆居民可凭此证明和持有的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台湾的旅行证件,到当地中国银行换取一定数额的外币。大陆居民最好换取港币,以便在香港支付签证、交通食宿、接送和机场税等费用。大陆居民获准去台湾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外汇手续。
(3)经香港去台湾凡末办妥香港至台湾往返机票的,均需委托香港中国旅行社办理,除直接委托外,也可与各地中国旅行社联系办理。通过省一级中国旅行社委托,香港中国旅行社负责订购"港台往返机票"及住宿、接车等有关事宜。旅客赴台湾之前,还可委托香港中国旅行社预订从香港返回大陆内地的飞机、火车、轮船票以及香港的住宿。
(4)旅途中遇有困难,可找各地中国旅行社协助解决。如赴台湾的来回旅途中,在广州和深圳还有特殊困难,可与广州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广州市流花宾馆2432房间)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深圳新园路文山楼二楼)联系。
    在前往途中发现证件上的问题,内地公民又不能在原居住地解决的,也可通过深圳口岸中国旅行社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由原发证机关委托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协助解决。
    如抵达香港后,发现证件问题而不能前往台湾的,可通过香港中国旅行社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办理。经核实后,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通知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负责解决内地公民经港赴台手续中的问题。
(5)香港公务机关节假日不办公,赴台人员在安排旅程时,要尽量避开节假日,以免在深圳或香港耽误时间,增加费用。
(6)旅客抵香港后,由香港中国旅行社协助领取入台湾旅行证正本,安排乘飞机赴台湾。
查看赴台的证件是否齐备,特别注意要带好从台湾方面取得"大陆同胞旅行证",无论进入香港还是进入台湾,此证件必不可少。只要符合台湾方面的有关规定及赴台手续,即可乘机前往台湾。

(四)大陆居民入台后的规定
    台湾方面对大陆同胞入台后的有关事项作了下列规定:
(1)申请人入台时,除查验入境报关、行李、卫生检疫和探病奔丧的旅行证外,并查验回程机(船)票、回港证或第三国有效的再入境签证(其有效期应在两个月以上)。证件不齐或无机(船)票者,将乘原机(船)遣返。
(2)申请人所持大陆护照或通行证护照或通行证及回港证或第三地区有效再入境签证,于入台时,交由台湾出入境管理局机场服务站保管(发给收据),离台时将发还本人。
(3)大陆同胞进入台湾后,应于入境后3日内,持入台旅行证,向居住地警察派出所办理临时户口登记手续。
(4)赴台大陆同胞在台生重病或受重伤,超过3个月的最长停留期限,"境管局"将审酌实际情况,个案办理,再酌予延长停留时间。
(5)大陆同胞进入台湾探病、奔丧,如经发现为共产党员,台"境管局"将与"法务部"研究后,令其尽快出境,或作其他处理。
(6)大陆同胞来台探病、奔丧期间,如果具备台湾"民法"所规定的结婚条件,并能提交有关大陆未结婚的证明文件,与台民结婚,台湾户政机关将准予办理结婚登记。
(7)大陆同胞利用来台探病、奔丧机会,可以提交入台旅行证和其他亲属证明文件,向台湾地政机关办理在台亲人的不动产继承手续。
(8)大陆同胞来台探病、奔丧期间,如有生育之事,台湾各医疗单位将依台"医疗法"有关规定,开具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如有意外事故在台患病死亡者,将依台"医疗法"及其施行细节,开具死亡诊断书。

大陆杰出人士与留学生赴台湾访问之(一)

    大陆人士前往台湾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应提交与申请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即提交台湾相应机构、团体个人邀请函件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入台许可证件和主要活动日程以及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并持主管机关批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赴台手续。批准的经香港赴台湾的一切入出境手续,均按照上述有关内容办理。
    1990年台湾公布实施《现阶段大陆人士来台参观访问申请作业要点》。该《作业要点》将以往及今后准许去台参观访问的大陆各类人归纳在一起,称为"申请来台参观访问的大陆人士",包括:
(1)凡有专业造诣的学术、文化、体育及演艺人士;
(2)各主要大众传播事业所属有关专业人士,包括报社、杂志社、广播、电视台记者、编辑;
(3)在海外研究、进修,并具学术地位或发展潜力的大陆学人或留学生。
《要点》还规定了有关申请手续及有关事项,申请人每次在台停留时间为2个月,每年以一次为原则,其有特殊情形经申请许可者,停留时间及次数得酌予延长或增加,但每年总停留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1. 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及审查原则
大陆同胞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可申请来台湾参观访问。
(1)凡大陆同胞中有杰出成就并具崇高国际声望,或对中华文化等有特殊贡献者,均可申请来台
(2)目前在海外国家或地区研究或进修,确具学术地位或发展潜力的大陆学人及留学生,也可申请来台参观访问。但对中国共产党员具有上述身份者仍然不可以申请。台湾"教育部审查小组"认定,以学术、文化贡献为审查的唯一考虑范围;以具体资料作为审查依据。该小组确定的"审查原则"是:
(1)个人学术成就部分,已达国际水准,获权威学术机构认定或学术、文化的最高褒奖为准。对申请人提出获得国内最高褒奖的认定部分,仍要以国际水准的最高褒奖为准;
(2)曾获国内外著名文化机构推崇或最高褒奖的技艺人员,包括文学、音乐、舞蹈、戏剧、美术、工艺、民俗技术方面人士;
(3)对中华文化贡献的问题,申请人须有言论、著作对中华文化的阐述和推展有广泛而重大的影响;
(4)体育人士部分,须是参加奥林匹克夏季、冬季运动会获前三名优胜者,及参加世界正式锦标赛获第一名优胜奖者;
(5)破世界纪录并经国际组织正式承认的部分,杰出教练须曾获奥运前三名,单项运动世界锦标赛第一名,破世界纪录并经国际组织正式认可的团体或个人项目总教练或执行教练,并须已向各该届奥运会或世界锦标赛筹备单位正式报名且于大会秩序册上登记有案者;
(6)对国术及与体育有关的我国传统技艺,有最卓越的成果与权威地位者;
(7)海外学人部分,须是在"教育部"认可的国外著名大学或研究机构任教、进修或研究,其学术地位获得任教学校或所属机构主管以上推荐者;
(8)海外留学生部分,须是在"教育部"认可的国外大学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具有相当学术研究潜力者。

大陆杰出人士与留学生赴台湾访问之(二)

   (2)目前在海外国家或地区研究或进修,确具学术地位或发展潜力的大陆学人及留学生,也可申请来台参观访问。但对中国共产党员具有上述身份者仍然不可以申请。台湾"教育部审查小组"认定,以学术、文化贡献为审查的唯一考虑范围;以具体资料作为审查依据。该小组确定的"审查原则"是:
(1)个人学术成就部分,已达国际水准,获权威学术机构认定或学术、文化的最高褒奖为准。对申请人提出获得国内最高褒奖的认定部分,仍要以国际水准的最高褒奖为准;
(2)曾获国内外著名文化机构推崇或最高褒奖的技艺人员,包括文学、音乐、舞蹈、戏剧、美术、工艺、民俗技术方面人士;
(3)对中华文化贡献的问题,申请人须有言论、著作对中华文化的阐述和推展有广泛而重大的影响;
(4)体育人士部分,须是参加奥林匹克夏季、冬季运动会获前三名优胜者,及参加世界正式锦标赛获第一名优胜奖者;
(5)破世界纪录并经国际组织正式承认的部分,杰出教练须曾获奥运前三名,单项运动世界锦标赛第一名,破世界纪录并经国际组织正式认可的团体或个人项目总教练或执行教练,并须已向各该届奥运会或世界锦标赛筹备单位正式报名且于大会秩序册上登记有案者;
(6)对国术及与体育有关的我国传统技艺,有最卓越的成果与权威地位者;
(7)海外学人部分,须是在"教育部"认可的国外著名大学或研究机构任教、进修或研究,其学术地位获得任教学校或所属机构主管以上推荐者;
(8)海外留学生部分,须是在"教育部"认可的国外大学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具有相当学术研究潜力者。 

2.赴台湾参观访问的申请手续
台湾方面对大陆人士赴台参观访问的申请手续有下列规定:
(1)申请方式依申请人所在地区的不同,分下列两种申请方式:
大陆人士在海外国家或地区者,申请人可向台湾委托驻该国或地区的机构提交申请赴台文件,转送"教育部"核定后来台。大陆地区的杰出人士,则由其在台亲友或台湾学术、文化及体育团体代向台湾"教育部"申请,经"教育部"的审查小组,依申请人的个人成就衡量、审核。

(2)应具备的申请文件
    申请人必须提交的申请文件,包括赴台参观访问计划书1份,入台旅行证申请书l份,在台保证人的保证书1份,第三地区再入境签证或回港证或第三地区居留证或港澳身份证复印本l份,代申请委托书1份。这些书、表向台湾"教育部文教处"或"收发处"领取。
(3)办理期限
每个赴台访问人士需个别申请,不接受团体申请,每个申请案,从申请到核准,估计需要4个月
3.接待单位与社会活动
   大陆杰出人士、海外学人和留学生赴台访问,将依其专长,由台湾相关的学术、民间单位负责接待。大陆去台的杰出人士、海外学人、留学生、不能参加以单位名义出现的比赛,但可以个人名义发表论文,参加研讨会,参加文艺、体育的表演活动。
在台停留期间,如从事违反法令或台湾安全、利益的活动,应依法处理并予以遣返。申请人在台停留期间,主管机关视情况需要,禁止其从事商业行为,且不得从事需有营业执照的专业行为。

海关出入境检查

(一)中国海关对赴台大陆居民携带行李物品的规定
大陆居民赴台湾,出境可携带中草药、中成药,总价值不能超过人民币200元。携带文物、著名书画家作品出境,必须向海关申报。携带金、银首饰出境的限量是31.625克。携带个人行李物品,以自用合理的数量为限。
大陆居民经香港前往台湾,在罗湖口岸出境时,进入联机大楼,首先须接受海关检查。须填写"旅客行李报关单",将携带的物品交海关查验。如发现不准携带出境的物品,海关要扣留,并限当事人3个月以内领回。大陆居民应按海关的有关规定携带物品出境、入境。

(二)台湾海关对入台旅客行李物品的规定
   台湾海关对入境旅客的行李物品,依"入境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报验税放办法"及"入境旅客携带少量自用大陆土产限量表"的规定办理报验税放。
1.该限量表包含40多项大陆土产物品,是以适合于旅客本人自用及家庭常见的自用物品为对象,其他末列名的大陆土产,得比照表内类似物品办理。
2.旅客携带大陆土产入境,除了有"数量"的限制外,还有"总金额"的规定,两者合并执行,有下列三种通关类型:
(1)入境旅客携带大陆土产合于"限量表"范围,且金额在新台币1万元以下(末成年人减半来算)者,准免税放行,并免办输入许可签证。
(2)如超过免税范围而金额未逾美金1500元(自港、澳、日以外地区人境者,每人美金3000元(未成年人减半计算)者,其超过部分如属少量自用物品仍准依规定税放。
(3)金额未超过限额,但数量超过限量且非属少量自用,或数量未超过限量而金额超过限额者,本国籍旅客除已申报者可办理退运外,其余一律没收,不得低价购回;外国籍人士部分及华侨则可免费寄存过境行李仓库,等出境时再提领出境。

                                                             摘自《世界各国签证与出入境指南》